一、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日,洪泽区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日常行政检查中,发现苏HXXXX车辆疑似进行非法营运。执法人员根据法律程序要求,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该车辆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进行全过程记录,经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陈某驾驶车辆苏HXXXX通过滴滴平台接单,将一名乘客从某小区送往某中学,在执法人员检查车辆时,该趟运输订单正在进行中。经询问发现,该名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其行为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经过立案调查,发现该车确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陆仟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二、法律分析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本次运输行为中,当事人陈某驾驶的车辆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因此应当依据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处以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该案典型意义在于:网约车行业作为新兴业态,既方便了人们日常的交通出行,也为许多求职者提供了新的就业机会,带动了社会的经济效益。但网约车行业发展的同时也给行业主管部门带来了监管难题。无证网约车进入市场,既扰乱了传统出租车营运秩序,也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对网约车行业开展非法营运整治至关重要。
在对非法营运网约车查处的过程中,应大力推行“说理式执法”,宣传网约车管理法规,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知法、知理和知情的权利,减少当事人面对行政执法的抵触情绪,增强执法人员与当事人之间的理解和信任,更好地化解执法矛盾。同时,执法人员也应当宣传和引导广大乘客在日常交通出行时选择合法的营运车辆,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同时,促进交通运输市场的蓬勃发展。
(来源:洪泽区交通运输局)
一、基本案情
2024年01月30日09点05分,淮阴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淮阴区珠江路检查时发现,一辆重型大货车,牵引车号为:鲁F**530(黄),挂车号为:鲁Y**29挂(黄),车厢有加长痕迹。经询问该车所有人是烟台市八达物流有限公司,从山东青岛运输货物到广州市,运费壹万叁仟伍佰元。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鲁Y**29挂(黄)车实际长度为16.1米,道路运输证核定长度为14.95米,车辆加长了1.15米且不可分割解体。该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勘验、拍照、录音、录像、制作询问笔录等,对此次运输情况展开调查。
二、违法行为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烟台市八达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第二款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依据此条款,淮安市淮阴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在本案处理过程中我们发现,当事人为了多装货物,擅自加长车辆,认为自己焊接的是不可分割解体,没有什么安全隐患。其实改型车辆危害很多,一旦车辆载货超长,车尾反光标志、车辆尾灯被遮挡,夜间行驶不容易被后车发现,易引发追尾事故;改装车辆长期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会使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发生改变,关键部件受损严重,轮胎发生变形加大摩擦,车辆制动性能严重下降,容易造成爆胎、制动距离加长等交通事故。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告知驾驶员货车擅自改型严重后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驾驶员表示接受处罚,并恢复车辆原状。
三、处置过程
当事人烟台市八达物流有限公司的修志平驾驶鲁鲁F**530、鲁Y**29挂(黄)车从山东青岛运输一车货物到广州市,运费壹万叁仟伍佰元。执法人员现场测量该车实际长度超出核定长度1.15米,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经单位负责人同意,执法人员对该车辆予以先行登记保存7天,同时告知驾驶员有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等权利。现场执法人员认为烟台市八达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建议立案查处。
四、处理结果
经取证调查,当事人烟台市八达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违法行为成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给予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24年1月30日自行履行完毕。
本案处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详细宣讲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执法人员的讲解,当事人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以及造成的严重后果。企业对执法人员依法处理案件所采取的措施表示理解,企业承诺今后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来源:淮阴区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