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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二季度“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4-07-03 16:30   字号:    来源:淮安市交通运输局

一、案情简介

2024年6月,洪泽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洪泽湖南线航道水域发现某航运有限公司所属的淮矿拖xxx船舶,执法人员对该船舶机舱进行了检查,该船舶通过集污舱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该船舶的生活污水排放设施电源未正常开启,执法人员对该船舶在船人员进行了宣传教育,在船人员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打开生活污水排放设施,并保证航行中正常使用该设施。当事人未正常使用防污染设备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肆仟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二、法律分析

《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七条  船舶结构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防污染规范、标准和要求。

船舶防污染设备应当按照规定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用。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配备防污染设备和器材、存储容器或者存储结构物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七条规定,未正常使用防污染设备和器材、存储容器或者存储结构物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航行中,某航运有限公司所属的淮矿拖xxx船舶未正常使用生活污水排放设施,因此依据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七条规定,未正常使用防污染设备和器材、存储容器或者存储结构物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处以罚款肆仟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三、典型意义

该案典型意义在于:

船舶在营运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等,如处理不当将会对内河水域环境、人体健康产生严重的影响。很多企业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在航行过程中,不遵守船舶污染防治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内河水域生态环境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

执法人员应当加强船舶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在航道沿岸设置宣传设施,发放宣传资料;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增强船员等水上作业人员的污染防治意识。(来源:洪泽区交通运输局)


一、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5日09时51分许,当事人淮安盛淮物流有限公司因名下苏H469N挂(黄)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车辆年审有效期至2024年2月,已过期,主动来到涟水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9室政策法规科接受处理。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后认定该公司涉嫌车辆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审验,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二、案件解析

 淮安盛淮物流有限公司苏H469N挂(黄)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未按时参加年度审验,违反了《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条件以及营运车辆实行年度审验”,第十六条第(一)项“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未经年度审验或者年度审验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

依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相应的道路运输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或者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审验的",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三、处理结果

  当事人违反了《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依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成立。依据《江苏省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高频事项清单和告知承诺制的意见》,该公司未参加年审的车辆《道路运输证》逾期未超过三十天,当事人符合免于处罚的条件,同时,当事人自愿签订《江苏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告知承诺书》并承诺限期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该案符合依法免于行政处罚情形。执法机关认定: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轻微并鉴于其首次违法、危害程度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的适用条件,执法人员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出具《江苏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告知承诺书》。告知他免于处罚后,若以后违反承诺,再次发生同一违法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罚,并纳入信用管理。该当事人深受感动,主动签字保证。

四、包容审慎运用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宣传了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教育当事人及时进行车辆审验,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运输安全,体现了“谁执法谁普法”的理念,让广大业户切身感受到交通运输执法不仅有力度更有温度。 (来源:涟水县交通运输局)



【案情介绍】

2024年5月29日,淮阴交通执法大队根据省局区域协同执法相关要求,联合高速宁连支队三大队开展高速公路桥下空间专项执法整治行动。在宁连高速上跨国道205立交桥下时,发现桥下空间堆放着行道砖、板材等杂物,其中有大量易燃物品,易引发火灾事故,对高速公路通行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执法人员立即进行了现场取证,在走访附近的商家和居民后了解到,道砖、板材等杂物为附近商家和居民堆放,执法人员找到当事人并展开说理式执法,告知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法律责任等,当事人认识到错误后,承诺立即清理桥下堆积物,将桥下空间恢复原状。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围绕违法事实,阐明了定案依据,详尽解释和说明自由裁量理由和处罚幅度,当事人能够认识到自身错误并积极配合执法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执法人员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领域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第一版)》规定作出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2款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二十一条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在路政巡查中发现高速公路桥梁的桥下空间和涵洞内有堆积物、搭建设施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清除;当事人拒不清除或者查找不到当事人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组织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代为清除。

【典型意义】

高速公路附近村民常常把桥下空间当成天然“仓库”,违法占用桥下空间堆积杂物,所堆放的易燃物、生活垃圾等,不但影响高速公路沿线的整体形象,而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交通执法人员应做到“人性化”执法,大力推广说理式执法,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柔性执法方式,劝阻违法侵占行为,提高群众爱路护路意识。同时开展“常态化”联合治理,持续深化“一路多方”工作机制,建立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消除,从源头上控制公路桥梁下违法行为的产生。(来源:淮阴区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