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类】
案例:某运输有限公司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16日08点15分,淮阴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淮阴区徐溜治超站检查时发现,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载有34吨货物。经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的驾驶员崔某驾驶辽H****1/辽H****1挂,从大连运输34吨聚苯乙烯(发泡级)(每包25公斤)到台州,运费11800元。该货物UN编号为2***,属于9类危险货物。经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的道路运输证上,显示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该行为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等,对此次运输情况展开调查。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建议立案查处。经集体讨论后决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停止运输经营。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主动联系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对涉案车辆上的危险货物进行驳载转运,消除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在驳载现场全程监督,实行闭环管理。当事人已于2024年10月18日自行履行完毕。
二、法律分析
当事人的驾驶员崔某驾驶辽H****1/辽H****1挂,从大连运输34吨聚苯乙烯(发泡级)(每包25公斤)到台州,该货物运输危险类别9类,UN编号2***。因当事人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该车辆不符合危险货物运输条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该行为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应该给予当事人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当事人是违章初次被查获,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案件相关供证据材料。同时,当事人陈述公司经营不善,现处亏损状态,请求减轻处罚。经集体讨论后决定:考虑到具体案情与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结合自由裁量,符合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停止运输经营。
三、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当事人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规定不够了解、缺乏安全意识且存有侥幸心理,认为偶尔用普货车辆运输危险货物不至于有什么危险,没什么大不了的,把货物遮挡好了也不会被执法人员发现。事实上,与普通货物运输相比,危险货物具有特殊性,因此在运输时对相关企业、车辆、人员等有更加严格的要求。而且普通货车没有配套专用安全设施设备,从业人员缺乏相应的专业处置知识和能力,一旦发生危险不知如何处置,以至于引发更大的安全事故。为保障运输安全,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必须要有专门资质、专用车辆、专业人员。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告知驾驶员普通货车运输危险货物的严重后果,宣传道路运输相关规定,驾驶员表示以后不再擅自运输危险货物。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详细宣讲道路货物运输相关规定,通过执法人员的讲解,当事人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以及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对执法人员依法处理案件所采取的措施表示理解,对执法部门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酌情处理的人性化执法表示满意。同时,当事人承诺今后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来源:淮阴区交通运输局)
案例:邵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18日14点35分,接群众举报电话在盱眙县城中社区处有一非法营运车辆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盱眙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邵某某驾驶注册“滴滴车主”车辆苏H1***1(蓝)小型轿车使用“滴滴车主”软件于2024年11月18日14时24分接单,从万事兴家具有限公司东南门载运一名乘客到盱眙县城中社区,通过滴滴车主软件计费,到达目的地后产生10.06元车费,乘客现场通过平台支付。现场检查当事人无法出示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相关有效营运证明。经进一步调查,通过“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系统”查询,车辆苏H1***1(蓝)小型轿车没有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因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被我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查获。邵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证据有: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苏H1***1(蓝))壹份、涉案车辆照片(苏H1***1(蓝))壹份、手机订单交易信息截图伍份、江苏交通综合执法系统截图壹份、举报材料壹份、乘客身份证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贰份。
邵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的罚款。
二、典型意义
在“共享经济”的时代背景下,网约车的出现在方便人们日常出行的同时也给行业主管部门带来了监管难题。无证网约车进入市场,既压迫了合法正规的网约车的生存空间,也扰乱了出租车营运秩序,加强网约车监管是规范网约车运输市场必要的有效手段。(来源:盱眙县交通运输局)
【路政类】
案例:某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16日10点30分,当事人某公司驾驶员程某某驾驶车辆苏HX***C(黄)在盱眙县清水坝港口处被盱眙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执法人员检查,经查,当事人某公司驾驶员程某某驾驶车辆苏HX***C(黄)从盱眙清水坝装载15吨渣土运往古桑三桥,苏HX***C(黄)所装载渣土明显高出箱板,渣土明显有溢出情况存在,当事人仍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对渣土进行覆盖,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被我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查获。证据有:询问笔录壹份、苏HX***C(黄)车辆相关证件复印件贰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从业资格证壹份、现场照片壹份。该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行为,事实清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当场改正,处壹仟元整的罚款。
二、典型意义
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因货物捆绑不严、未采取必要的遮盖措施导致货物脱落、扬撒等事故时有发生,威胁道路运输安全。在车辆快速行驶时,由于惯性的作用,货物脱落速度较高,极易对周围的汽车、行人造成伤害。车辆货物脱落扬撒一直是损害和污染我县道路的重要源头,加强对车辆货物脱落扬撒的整治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工作,今后,盱眙县交通运输局将继续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这方面的整治力度。(来源:盱眙县交通运输局)
案例:某加油站“首违不罚”处理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9日10时许,涟水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在日常公路巡查中,巡查到S327+121M处上行线,发现S327K121+121M至S327K121+158M处有公路用地范围内绿化树木被破坏(修剪树木),经现场勘验被破坏的树木共有31颗,为某加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擅自破坏。2024年3月19日,涟水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推行公路安全领域“首违、轻微违法不罚”制度:“对于首次发生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主动纠正违章,积极消除影响的可以不予处罚”。遂对该加油站作出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告知承诺书,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二、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某加油站擅自破坏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树木31颗,构成了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推行公路安全领域“首违、轻微违法不罚”制度的规定,涟水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该加油站做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典型意义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大力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着力优化执法方式,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首违不罚”、说理式执法等制度,交通运输执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切实打造更加透明、更有温度的交通运输市场环境。(来源:涟水县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