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3年07月13日16点15分,当事人李某某驾驶车辆苏HD*****(绿)在旺旺路广汽丰田门口,因涉嫌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被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查获。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询问、拍照、录音、录像、制作询问笔录等,对此次运输情况展开调查。经查,当事人李某某驾驶车辆苏HD*****(绿)在淮安市万达嘉华酒店对面招揽四名乘客送往涟水,运费谈好每人十五元。该车现场无法出示道路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
经取证调查,当事人李某某违反了《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李某某违法行为事实成立,给予其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由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起诉,又未履行该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2024年6月4日交通执法部门申请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未缴纳的罚款伍仟元整,在执行过程中李某某自动履行缴款义务,2024年7月31日本案执行完毕。
二、法律分析
本案类型属于“黑车”案件,其规范的全称是“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只有申请获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办理道路运输证后,方可成为合法的营运车辆。乘坐“黑车”有很多危害,一是破坏了正常的营运秩序,损害了国家、合法经营者及乘客的利益,严重威胁群众出行安全和运输行业、社会的稳定。二是乘坐“黑车”隐患极大,黑车司机身份复杂,素质参差不齐,驾驶技术无保障;未经有关部门定期检测,车辆安全状况无保障;未参加购买相关保险,无抗风险能力,重大交通事故赔付无保障。三是“黑车”司机很多时候存在甩客、绕道、价格欺诈等行为,收费无正规票据,有的时候还有可能成为不法分子作案的工具,乘客安全无保障。
本案中,李某某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未给乘客缴纳人身保险,加之其车辆非营运性质,安全性能得不到保障。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伤,其非法营运造成事故之损失,如伤者医疗费、修车费、鉴定费等,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其赔付请求,容易引发社会问题。无论对司机还是对乘客,都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和法律风险。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交通执法部门对不缴纳行政处罚罚款的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成功案例。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是行政处罚程序的最后完成阶段,它在行政处罚执行中是不可缺少的一环。强制执行是维护行政处罚决定严肃性的必要措施,也是保证当事人及时完全履行义务的必要手段,更是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管理职权,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途径。交通执法部门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方面有助于推进行政机关加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一方面也维护了执法权威,有力打击了交通违法行为,积极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市民出行安全。
(来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