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淮安市交通运输局 政务公开 法治宣传
2025年第一季度“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5-04-18 16:13   字号:    来源:淮安市交通运输局

【路政类案例】

案例一:当事人涉嫌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影响交通畅通案

一、案情简介

淮安市涟水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28日9点27分,例行对G233公路进行巡查时,在G233公路XX处,发现当事人使用快餐车在该处摆摊设点经营快餐,影响公路畅通。

二、案件处理

经调查取证后,执法人员指出该当事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并向其宣讲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的危害性。鉴于其首次违法,危害程度轻微并及时改正,执法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保证迅速进行整改,不再发生类似事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出具《江苏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告知承诺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故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四、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出台和实施,对于规范公路建设、管理和使用,保障公路交通的安全顺畅,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交通执法部门应该加强对公路法的学习和宣传,弘扬公路法精神,共同营造交通安全、文明出行的社会氛围。

同时,淮安市涟水县交通运输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上级相关文件要求,推行公路安全领域“首违、轻微违法不罚”制度。突出普法宣传,推广教育劝诫、引导示范、警示约谈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强化“寓执法于服务、寓服务于执法”的理念。

(来源:淮安市涟水县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类案例(超限超载)】

案例二:高普联动、区域协作查获“百吨王”

高速公路是城际通勤要道,高速服务区、高速与地方部分交界地带出入口为执法“灰色地带”,非法营运、非法改装、超限超载等违法运输行为多发,不仅损坏道路基础设施,还带来严重交通安全隐患,扰乱道路运输市场正常秩序。通过高普区域协作联动,有效打破高速执法与地方执法壁垒,精准打击非法营运,净化道路运输市场,确保出行安全,提升了综合交通运输服务品质与安全系数。

一、案情简介

2025年3月16日凌晨,淮安市淮阴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与徐盐高速支队紧密协作,持续开展联合治超执法行动。当日3时许,执法人员在徐盐高速XX出口路段巡查时,发现车牌号为苏*****9/苏*****0的重型货车满载钢材,疑似超限超载。执法人员依法对涉事车辆进行检查,并引导至G205丁集超限检测点称重。经检测,涉事车辆限重49吨,实际车货总重却高达130.3吨,超限81.3吨,超限比例达165.9%,属于典型的“百吨王”车辆。

二、案件处理

经调查,涉事车辆从某公司装载中碳铬铁70件、70.22吨,装载高碳铬铁35件、35.18吨,货物共计105.4吨。执法人员将这辆“百吨王”货车暂扣至指定停车场,对超重部分货物进行了卸载,公安交警部门对该车驾驶员给与机动车驾驶证记6分及罚款贰仟元整的处罚,淮阴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该车违法行为录入“江苏省级治超联网管理系统”。

三、高普联动区域协作工作机制亮点

1.执法资源共享:区域协作能够整合高速与地方交通执法力量,集中调配人力、物力资源。例如,在相邻区域联合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行动时,可以共同抽调执法人员、执法车辆和检测设备,形成强大的执法阵容,有效解决单一区域执法资源不足的问题。

2.改善交通秩序:联合打击跨区域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遏制非法营运、超载超限运输等乱象,使区域交通秩序得到显著改善。例如,在物流运输频繁的区域,通过协作治理超载超限,减少了对公路的损坏,提高了公路使用寿命。

3.提升应急能力:在遇到重大交通事故、恶劣天气交通管制或其他突发情况时,区域间能够及时沟通协调。如在暴雨天气导致部分路段积水严重时,通过协作可以迅速传递路况信息,共同采取交通疏导措施,保障道路安全畅通。

四、典型意义

推动行政区域内执法协作制度化、规范化、体系化、数字化,切实形成区域执法监管和执法服务合力,实现区域道路交通运输执法、监管与服务效能的全面提升,形成地方与高速公路服务保障工作区域协作高质量发展“一盘棋”。

(来源:淮安市淮阴区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类案例(擅自改装)】

案例三:当事人涉嫌擅自改装已取得营运证车辆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月8日15点40分左右,淮安市淮安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XX路,发现车号为沪*****8(黄)重型半挂牵引车,赣*****8(黄)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驾驶员张某在场,车上装有白色自制集装箱箱体,内装有顺丰快件。

经查,该半挂车属于某公司所有,道路运输证号为赣交运管宜字3**********1号,初领日期2021年6月23日,道路运输证核准车辆尺寸为长13.95米。现场执法人员勘验测量发现,该半挂车实际长度16米,当事人在该半挂车主梁后尾部通过螺母焊接方式改装加长2.05米。经询问,该车于2024年11月底改装加长,其目的是为了多装快件加装自制集装箱箱体使用,该车改装行为未经过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二、案件处理

某公司的改装行为未经过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2025年1月8日立案后,执法人员调查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于2025年1月8日依法向该公司下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三、法律分析

当事人某公司因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罚款5000-20000元。

本案从轻处罚,主要考虑两点,一是从轻处罚的法定性,《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使用规则》第十四条(三)项规定,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二是案件个性案情,本案中涉事公司能正确认识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取证,主动提供相关违法证据,没有造成不良的社会反响和危害后果。

四、典型意义

道路运输企业擅自改装车辆是一个严重的交通问题,不仅会影响车辆的稳定性、制动性和操控性等,增加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还可能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政府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管,可以保障车辆安全性能,减少安全隐患,保护道路使用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有利于规范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促进运输行业健康发展。

(来源:淮安市淮安区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类案例(无证运输】)

案例四:无证网约车非法营运案

一、主要案情

2025年2月22日13时许,当事人魏某某通过某网约车平台接单,驾驶苏H*****车搭载两名乘客,从淮安市XX地准备送往淮安市XX地,途中被交通执法人员查获。

二、案件处理

经调查,当事人魏某某驾驶的苏H*****车辆没有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属于典型的“无证跑单”。魏某某作为直接责任人,需承担相应行政处罚。同时,魏某某现场配合检查并如实陈述事实,且是初次违法。执法人员对魏某某给予警告、罚款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

三、法律分析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需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魏某某驾驶未取得运输证的车辆通过平台接单载客,违反上述规定,构成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通过系统查询确认车辆资质,并结合现场证据(订单记录、乘客陈述)固定违法事实,程序合法合规。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未取得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可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配合调查、主动提供材料的情节,可作为从轻处罚的参考依据。

四、典型意义

1.强化行业准入监管:本案凸显了网约车运输证作为市场准入门槛的重要性,警示驾驶员和平台不得抱有“先营运、后办证”的侥幸心理,需严格遵守资质审核规定。跑网约车不等于开私家车,必须“一车一证”,即使是6块钱的小单也会被查,别存侥幸心理。

2.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未取得运输证的车辆缺乏营运保险及安全监管,乘客权益难以保障。乘坐无证网约车发生事故时,乘客维权难度大。本案通过查处此类行为,有助于净化市场环境,保障公众出行安全。

3.推动平台责任落实:平台作为网约车服务的组织者,需切实履行审核义务,避免为不合规车辆提供接单渠道。本案对平台责任的明确,将倒逼企业加强合规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五、结语

本案通过“线上订单追踪+线下实地核查”的执法模式,精准打击非法营运行为,体现了交通运输部门对网约车行业的全链条监管。广大从业者应引以为戒,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来源:淮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案例五:“营转非”车辆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3月24日下午,淮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综合执法二大队根据工作计划安排,组织执法人员在辖区XXX路周边道路开展非法营运集中整治行动。15点31分左右,执法人员根据收到的预警线索,对一辆蓝牌小轿车实施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车营运性质为预约出租转非,本次行程系当事人通过XX平台接单运输一名女乘客从XX地至XX地,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二、案件处理

在现场询问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车原为淮安某网约车公司合规车辆,当事人因嫌营运车辆保险费用较高且认为自己从业多年能避开执法检查,便于2025年3月20日从公司买下该车并过户至自己名下,营运性质为预约出租转非。经“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系统”守护2.0查询,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淮安市交通运输局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罚款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三、法律分析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典型意义

当事人抱有侥幸心理,在车辆性质转为非营运后依旧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此举一方面扰乱了运输市场秩序,另一方面也给乘客出行安全带来严重隐患。本案通过查处此类行为,有助于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保障公众出行安全。

(来源:淮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