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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二季度“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5-07-02 18:02   字号:    来源:淮安市交通运输局

案例一: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案例

一、案情简介

随着网约车行业快速发展,部分企业为压缩成本、追求效率,忽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环节,导致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应急处置能力不足,给道路运输安全带来潜在风险。在此背景下,淮安市淮安区交通运输局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列为重点执法领域,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推动行业健康发展。本案的查处,正是监管部门主动出击、防范风险的典型实践。

二、案件处理

2025年6月19日15时50分,淮安市淮安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接到淮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知后,前往淮城街道永怀东路13号东晟花园*号楼**室,对**公司展开检查。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名下共有7名驾驶员,但其制定的教育培训计划与每月实际开展的培训内容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且每月教育培训的参培率不高。

执法过程中,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管理疏漏并承诺立即整改。考虑到企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认错态度良好,淮安市淮安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法作出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法律分析

本案适用《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该条款明确规定未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义务的处罚标准。执法大队在自由裁量过程中,严格参照《行政处罚法》从轻处罚情形,综合考量企业配合度、整改态度及未造成事故等因素,在10万元以下罚款幅度内选择1万元处罚,既体现法律威严,又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兼顾执法力度与温度。一方面,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保障公共安全的“生命线”,必须通过处罚倒逼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另一方面,企业积极配合整改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从轻处罚有助于激发企业主动纠错的积极性。执法大队通过精准适用法律条款,实现了“惩教结合、以罚促改”的执法目标。

四、典型示范意义

一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本案的处理警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不能让教育培训流于形式。

二是保障公共安全。交通运输行业与公共安全密切相关,通过对该公司的处罚,有助于规范交通运输市场秩序,减少因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足和技能欠缺导致的交通事故,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

三是加强教育引导。此案例可以作为典型,在交通运输行业内进行宣传教育,引导其他企业以此为戒,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行业环境。

本案的成功办理,为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执法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对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来源:淮安市淮安区交通运输局)

 

案例二:无证网约车非法营运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5月,淮安市洪泽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日常行政检查中,发现苏HD*****车辆疑似进行非法营运。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进行全过程记录,经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杜某驾驶车辆苏HD*****通过滴滴平台接单,将两名乘客从某银行送往某小区。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其行为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二、案件处理

执法人员随即进行立案调查,通过执法管理系统查询,发现该车确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三、法律分析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4.《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苏交规〔2024〕12号)第51项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一年内初次被发现的属于较轻情形: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

四、典型示范意义

网约车行业作为新兴业态,既方便了人们日常的交通出行,也为许多求职者提供了新的就业机会,带动了社会的经济效益。但网约车行业发展也给行业主管部门带来了监管难题,无证网约车进入市场,既扰乱了传统出租车营运秩序,也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对网约车行业开展非法营运整治至关重要。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大力推行“说理式执法”,宣传网约车管理法规,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知法、知理和知情的权利,减少当事人面对行政执法的抵触情绪,增强执法人员与当事人之间的理解和信任,更好地化解执法矛盾。执法人员也应当宣传和引导广大乘客在日常交通出行时选择合法的营运车辆,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同时,促进交通运输市场的蓬勃发展。

(来源:淮安市洪泽区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