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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公平竞争政策
时间:2025-09-10 14:07   字号:    来源:淮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于9月8日至12日举办,本届活动主题为“统一大市场 公平竞未来”。

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制度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县交通运输局违法干预驾校收费价格

《某县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规范经营指导意见》规定:“考虑到城乡差别以及地理位置等因素,城区驾校和乡镇驾校收费可以适当调整,调整幅度不得超过500元,且须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解读: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一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三)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价格水平的内容:(一)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制定建议价,影响公平竞争”。目前,相关文件已整改。(案例来源:《2024年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整改典型案例发布》)

案例二: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排除、限制网络预约出租车车载专用设备市场的竞争

2018年10月以来,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通过持续发布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载专用设备产品名单,并制定《关于印发网约车车载专用设备技术标准及供应商资质要求的通知》,限定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的经营者购买、使用其指定的供应商设备,排除、限制了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车车载专用设备市场的竞争。

解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2022年8月2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调查期间,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主动废除相关文件、名单。(案例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执法一司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件》)

案例三: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政府对非本地注册的外贸企业实行歧视性补贴

《2020年抚远市扶持口岸外经贸发展奖励政策》(抚政规〔2021〕2号)规定:“对在抚远口岸过货的外经贸企业给予如下奖励扶持:对在抚远注册的边贸企业,年进口货物量1万吨(万立方米)以上的(含1万吨),按每万吨给予企业20000元人民币奖励。对未在抚远注册的外贸企业,年进口货物量1万吨以上的(含1万吨),按每万吨给予企业2000元人民币奖励”。

解读: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九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四)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的内容:(三)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实行歧视性的补贴政策”,对相关商品、服务进行补贴时,对外地同类商品、服务不给予补贴或者给予较低补贴。目前相关文件已废止。(案例来源:公平竞争审查大数据平台)

案例四:某区水务局在招标公告文件中设置不合理的准入条件

某区水务局在招标公告文件中规定以下资格要求:“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当前未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5.提供近三年(2018年、2019年、2020年)经审计机构审计过的财务审计报告”“6.提供2020年1月至今任意三个月的缴纳税收及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解析:通过限制审计报告年限和缴纳税收的年限,变相限制企业经营年限,排斥新成立的公司参与投标,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四)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

(案例来源:公平竞争审查大数据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