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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交通运输系统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6-06-03 10:10 字体: 来源:淮安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机构:

淮安市交通运输局

公开日期:

2016-06-03

文  号:

淮交规[2016]2

性:

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交通运输系统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全面推进法治交通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江苏省政府《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法律顾问,由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或事业单位聘任,接受委托提供本制度规定的顾问事项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条 法律顾问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交通运输部门和事业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二)参与研究、论证交通运输部门和执法单位立法工作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
(三)参与起草、审查、修改以交通运输部门和事业单位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书;
(四)参与重大案件合议、疑难案件的研究讨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
(五)协助处理行政复议、听证和重大涉法事件,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受托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并书面提出案件存在的问题建议;
(七)配合信访部门为依法处理疑难信访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八)受托协助交通运输部门和执法单位完善各种交通运输法律机制建设,规范法律文书制作,解决其他涉及交通运输的疑难问题。
(九)举办专题法治讲座以及行政听证、法制宣传、法律培训等活动。
(十)协助办理其他有关法律事务。
第五条 法律顾问相关工作由市局政策法规处统一扎口管理,具体负责市交通运输局法律顾问的聘任、联络、组织和协调等工作,加强对法律顾问工作的考核评价和下属单位开展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 有本制度规定范围内的事项需提请市交通运输局法律顾问应对的,应当提前3天通知市局政策法规处,并提供有关讨论的文件资料。需要法律顾问提出书面法律咨询意见的,应当同时告知。
第七条  全市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成立本单位法律顾问委员会。法律顾问委员会成员由取得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精通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的执法骨干人员组成。
第八条 法律顾问委员会应当不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因重大案件研讨、重大决策合议等本制度规定范围内的事项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召集、协调工作由所在单位法制部门负责。
第九条 全市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应当支持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如实提供与受托事项相关的信息、资料,为其开展法律服务工作提供便利。
第十条 全市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评估事项办理效果,并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及时作出续聘或解聘决定。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费用和日常工作经费,依《法律顾问聘用合同》支付,专款专用。除有特别约定外,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时不再另行收取咨询、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