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玉高(320826XXXXXXXX0815):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我局于2024年1月30日向你公告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陈述、申辩期限届满,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详见附件)。
请你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地址:淮安市清江浦区北京北路175号案件处理中心,电话:0517-83960060),逾期则视为送达。
淮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3月6日